首页 范文 正文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8篇精选)

2024-03-16 13:24:32 59 0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目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全公司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公司的延伸和具体化。为了使消防安全落到实处,结合我公司自身特点,制订出本制度,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盲目管理。
二、范围: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职责:
消防安全检查小组
四、内容:
(一)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检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2、消防安全检查小组。
3、全公司与消防安全相关问题
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单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遵守安全规则的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关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4、各区域责任人对区域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②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④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⑤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⑥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4、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小组及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及防范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立即整改或停用。
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各小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组职责如下;
(1)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平时要熟悉本院的消防设施和水源情况;
(2)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
(3)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
(4)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火场安全警卫工作,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并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3、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重点部位应不少于二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4、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四)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1、用电设备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检查、测试一次,并填写检查、测试记录。
2、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3、责任人应对所使用用电设备进行每日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电脑是否有异常现象;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4、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和私自乱接电源。
2、用火、用电由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认真做好各室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室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经常检查电源线路、开关是否达到安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严禁超负荷用电,对乱接乱拉电线、不合理用电等及时进行清理,对严重的进行处罚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小组的安全责任人指定岗位责任人负责保养、维护、看管。
2、岗位责任人应每季度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一次,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做好记录;
3、严禁圈占、埋压、遮挡、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因火险、火灾使用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消防设施、器材丢失、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按价赔偿;
5、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干燥、便于取用位置;
6、紧急情况下,灭火人员可就近调用其他部门、部位的灭火器材。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就是企业对电气焊、使用明火、吸烟等和使用临时用电、用电设备、用电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规定的制度。如;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 一、 施工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在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 2,施工现场严禁控制使用明火,施工中各类明火作业(如使用电气焊等)要到物业保卫部申请办理动火证;清除动火周围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工具。 3,电气焊施工人员持有北京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施工前要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4,电气焊施工部位要经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沙),并安排专业看火人员。 5,氧气、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之间不应小于10米。 6,易燃易爆物品进场要有严格审批制度,每天进场数量以当天使用数量为准,不得在现场大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专管,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扑灭现场火灾。 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制度 1,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颁发的临时使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遵守建设部《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现场具体请情况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书写清晰后悬挂在醒目的位置。 2,施工人员进场前要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 3,施工现场所有使用电器必须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5,电工必须持有北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上岗证,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6,配电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必需有粘贴鉴定部门标志,并合格产品。 7,施工用电线路应符合规范要求,禁止超负荷使用,必须一个断路器控制一个电器设备。避免发生火灾。 8,电动工具和电器使用时必须远离易爆易燃品。 9,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GB50194-1993)避免发生事故。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 1.负责人统一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各负其责。 2.施工现场及库房严禁明火、吸烟。 3.稀料等易燃品要单独存放,不得在施工现场过夜储存。 4.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乱拉电线,不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电热器。 5.进行动火作业应有: 工种上岗证; 特种动火证(到保卫部门申请批准); 防火措施(专用地线、专人看守、备好灭火器、水、沙)。 6.所有人员会使用消防器材、设备、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7.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8.消防栓处昼夜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9.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防止被盗,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10.在现场设置明显的防火宣标志。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做好记录。 11.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门至少配有4 具灭火器,设有明显的防 火标志,按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有效使用。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同问。。。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一、 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 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
   五、 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六、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七、 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
八、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九、 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 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 对煤气、乙炔、氧气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
十二、 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收藏
分享
海报
0 条评论
4
请文明发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