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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8篇精选)

2024-04-01 10:36:29 59 0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1篇

根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沈阳市社保基数由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目前为4801元,缴费基数下限是60%,上限为300%;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扩展资料: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参考资料:
沈阳市人力资源官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2篇

企业给员工缴纳养老比例是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扩展资料
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
一是、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二是、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全国各地通行做法,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基础。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统一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过渡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3篇

1、由于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多缴多得”,在这次调整中国家并没有要求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只要求下调单位缴费比例。 2、我国基本养老金主要取决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而和企业缴费比例无直接关系。 3、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4、所以社会保险降低费率对职工个人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4篇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就目前而言,降低费率和职工无关,个人缴纳的并未降低,降低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职工的利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5篇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阶段性降至19%,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明确的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等到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然后再统一组织实施。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6篇

1月2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了明年的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这是降低企业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这意味着,企业社保费率有可能在今年下降2%的基础上继续下调。同时,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生育保险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中国社保体系也将从“五险一金”变为“四险一金”。

从五大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情况来看,今年中央已经下调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成为明年费率下调的重点,但一些省份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了当期收支不平衡,下调费率的空间非常小。现在若要真正缓解企业的负担,下调养老保险费率或许是唯一的选择。
中国社保体系主要由“五险一金”组成。其中,养老保险总费率28%(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8%(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率2%(单位、个人比例各省自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5%,生育保险的平均费率为不超过0.5%。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7篇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的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在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第8篇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8171元,下限调整为2940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上限较上年度提高1371元,缴费工资下限较上年度提高39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相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将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
也就是在确定上下限标准时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考虑在内了,这样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将比用原来办法确定的上下限标准低20%左右。



扩展资料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通海门调整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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