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1篇
1、与热电厂联合投资,并与当地政府沟通,用热电厂供热最经济,技术成熟。 2、地暖,技术难度高,更环保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2篇
城市集中供热也称区域供热,就是由一个或多个热源厂(站)通过公用供热管网向整个城市或其中某些区域的众多热用户供热的方式。其热源可以是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太阳能等生产的蒸汽和热水。它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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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3篇
1、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
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设施,提高气源应急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积极争取上级天然气供应气源指标,优先用于清洁取暖替代,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2、开展燃煤锅炉清查治理。
参照环保部、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全面排查生活源锅炉和工业源锅炉,查清锅炉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能源消耗、污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66303231染排放等情况,分类建立锅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此项工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由市环保局负责。
3、推广清洁煤95万吨环保炉具5万户
《德州市2018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计划推广清洁煤95万吨,其中,洁净型煤50万吨,推广环保炉具5万台。对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覆盖不到的区域,继续全面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散煤指挥部和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工作机制的作用,完善清洁煤生产、储存、供应、配送体系,大力推广“洁净型煤+环保炉具”模继续对民用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仍按2017年标准执行。即中心城区居民燃用清洁煤每吨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炉具补贴40%,市财政负担一半。对中心城区低保户由区、镇街财政每年按1吨清洁型煤全额给予补贴。对中心城区个体商铺用清洁煤按城区居民燃用补贴标准给予同等补贴;非中心城区(三区)的县(市、区)城乡居民购买洁净型煤补贴300元,市财政负担一半。炉具补贴40%,市财政负担一半。
至2019年,德州市将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推进城区无煤化,加快煤改气、煤改电步伐,推广清洁煤和清洁炉具等三年治理行动,实现全市散煤燃烧减量30%、减排90%以上。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4篇
没有失效
在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文中对‘自动离职’的界定与《国发[1986]73号》文是一致的。
该法规规定单位处理职工‘自动离职’有三个要点:
1.本人属擅自离职人员;
2.单位要动员他们返回, 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视。经单位教育无效;
3.本人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手续。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5篇
总共是16000平左右,大概需要用2-3吨的锅炉,一般来说这么小的锅炉不允许做燃煤的,环保过不了,规划局不会批。我们通常是做成燃气炉子(有城市管道气)。山西晋中室外计算才-10度,暖气费都要烧到45元一平?那也太贵了吧,这种价格应该能带2平米了。还有综合楼和宿舍如果是地暖形式的还要考虑板换或者混水机组,建议自己买个燃气或者燃油真空锅炉可以出地暖水(50/40)和暖气包水(95/70),投资比较少。至于电采暖,嘿嘿,在经常采暖的地区常识性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6篇
展开全部
1、集中供热是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它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个部分组成。
2、集中供热有什么优越性。
2.1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因集中供热用的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可以达到90%以上,而分散供热的小型锅炉热效率只有60%左右,或更低。因此城市集中供热代替分散供热综合起来可节约20--30%的能源。
2.2 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城市污染主要来源于煤直接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和烟尘。集中供热的锅炉容量大,有较完善的除尘设备,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除尘率可达90--98%,甚至更高,能有效降低城市污染。
2.3 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城市集中供热对于方便人民生活,节省城建珍贵用地,缓解城区用电紧张的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城市集中供热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和原则是"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7篇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企业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企业。
第十六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前款所称省有关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拒不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
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有能力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的,由市或者县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第8篇
暖气费可以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执行国家规定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政府的投资和费用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是不一样的。 采暖能耗在中国的住宅建筑在相似的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发达国家通常保持室温22°C,中国只有16°C,加热质量差,室内温度的积极性,工作效率低的加热系统,用户可以不设置和调节室内温度。因为加热浪费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不能满足个性化需求。 8个部门的建设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改革的方式收费,逐步推行分户计量收费,采用热。为了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供热企业与用户 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 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从2011年开始,所有济南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筑和完成的热计量改造建设,取消的收费标准,实施的面积?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定价。 根据到济南热计量改革既有建筑节能任务和目标,从2011年到2013年,全市计划完成现有的住宅建筑和能源节约3万平方米的供暖系统米;“结束,”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的老住宅区的价值,超过了40%,达到了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完成热计量改造。中央供暖收费公众的关注,从2011年开始,所有的新建筑集中供热的实施和完成的建筑热计量改造,取消带电区域?定价,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济南将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争取在“十二五”降低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每单位面积的10%,减少15%的大型公共建筑。 城市集中供热资格标准 1,要求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中央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 2热源 2-1的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和其他多种方式。 2-2的城市热电联产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所有火电厂的规划和建设城市供热不加热的城市,合理的半径内加热(蒸汽供热管网半径应控制在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热水供热管网应控制在10公里长的公共)只能建火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机组容量超过20万吨/民用建筑供热面积?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城市锅炉单台容量10吨/小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小城市锅炉机组容量4吨/小时以上,土木建筑?40000多平方米的供热面积。 2-4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到最近的城市供热,工业废热。工业加热锅炉机组容量不得低于10吨/小时。 到3个加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供热管网的供水温度控制在110?120℃,回水温度60?70°C;供应和返回水的温度不低于20℃下,直接连接,并间接地连接到不低于35℃。 ?锅炉房的加热,加热更小的水的温度为95?70的面积℃可以使用一个更大的,较高的水的温度加热。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超过16°C。 3-2供热管网水流量的计算根据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3-3供热管网回水压力,以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以确保年底的供热管网供回水压力,以满足客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的要求。 3-4热网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中定义的HESAs,保证供暖效果的用户根据加热协议要求执行。 3-5供热管网提供的水质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整参数,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设施,实时检测和调整,以确保一个良好的水力条件。 3-7要选择住宅的中间和结尾部分的加热网络,分别代表采取的顶部,中部和下部朝向房间的,在室温下检测到用户;测试每月的家庭数量(户50平方米):?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3%;供热面积101万至500万平方米,由2%; 501万到10万平方米超过05%的检测,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98%的合格率。 4热力的生产 4-1热电联产机组容量超过12MW火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电厂数量的规范要求; (包括12MW)以下单机容量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的火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火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 4-2区域供热系统的锅炉房,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和机械行业的有关规定。 4-3供热管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布局,铺设和CJJ34-90“城市供热管网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配件及辅助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4-4供热管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及控制设备,以满足供热管网运行的要求。 安全生产 5-1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个人责任和安全系统,并认真组织和实施的系统安全性的技术操作。 5-2生产运行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所有的评估后,持证人的职位。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应当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的车间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并成立了一个专职安全员。 5-4,以确保完整的供热设备,设施,配备专门的维护和维修人员和特殊设备,以确保供热管网部门运行。 6-5热力的生产人员,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能力标准根据部配备的市劳动号5]。 6-6供热企业的技术和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与专业建设城镇建设行业筹备的能力标准(85)工程技术人员的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大中型企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师,大型企业提供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6-7企业必须进行正规厂家的规定,工厂方法,生产安全的基本知识的生产和管理的基础教育。 6-8企业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运行,设备和设施,安全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和材料,一个完整的统计数据和文件,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 6-9文章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和服务水平。